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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7-05-31 16:04:13点击次数: 关闭窗口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确保继续治疗结算不受影响,对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住院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二、原获准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其继续治疗待遇仍然有效,且按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三、《bte365体育投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4号)第十九条中关于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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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7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BJ-2017-011